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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胛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12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东莞樟木头律师  

 钟春标主任,东莞樟木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肩胛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在工作时发生工伤我们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但不同的工伤等级都有其对应的赔偿额度,但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关于伤残等级的法律条文,那么,肩胛骨骨折算几级伤残有什么法律规定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肩胛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受他人抠打使肩胛骨骨折;可构成轻伤二级

  1、受害人报警后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受他人抠打使肩胛骨骨折;可构成轻伤二级

  5.6.4 轻伤二级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3、如果鉴定是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赔偿数额依据相关凭证计算,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协商不成、或者拒付的受害人可以起诉索赔。

  5、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如果能就民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在量刑上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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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实行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处理各县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三、伤残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整理的关于;肩胛骨骨折算几级伤残;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资讯律师。;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怎样的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是怎样的特意在下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的相关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获得合法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依法回避;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有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等权利。司法鉴定人需要履行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和对鉴定意见负责等义务。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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