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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一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
4、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
2、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
5、偏瘫或截瘫。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
2、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
6、偏瘫或截瘫;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
2、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
4、偏瘫或截瘫;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
6、单瘫;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10、双侧耳廓缺失;
11、外鼻部完全缺损;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90%以上;
2、一肢缺失;
3、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
4、单瘫;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
6、单瘫;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八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2肋以上骨折。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十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10%以上;
14、鼻尖缺失;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相关内容,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一、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吗
申请医疗事故的重新鉴定是法律允许的。只是需要满足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为了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在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在满足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二、怎样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三、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患方多数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只要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为您整理的;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吗;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