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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俩儿俩女怎样分配财产 二婚过几年能分割财产

12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东莞樟木头律师  

  钟春标主任,东莞樟木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钟春标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家有俩儿俩女怎样分配财产

在我国,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处理他所遗留的财产。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办法对遗产进行继承,这种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来进行的。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因此,《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遗产继承人是怎样确定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样,继承人的范围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情况为准。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确定被继承人都有哪些。

遗产继承主体主要有3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二婚过几年能分割财产

结过一次婚离婚了再次结婚的时候,人们就会俗称为二婚。二婚跟初婚的概念会不太一样,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也会更加懂得自己,比如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一旦婚姻不顺就会考虑这个问题:二婚过几年能分割财产听一听给出的详细讲解。

分割财产与时间无关。二婚离婚分割财产与初婚的标准是一样的,只要是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二婚之后有分割财产方面的问题,但对于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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