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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债有哪些表现形式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怎么计算时效起算时间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22日 东莞樟木头律师  Tags: 企业逃废债有哪些表现形式,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怎么计算时效起算时间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樟木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逃废债有哪些表现形式

逃废债是一种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很多不良企业就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逃废债,那么企业逃废债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整理了企业逃废债表现形式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

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

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

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

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综上,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希望企业逃废债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逃债的法律原理解析

什么是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有什么区别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怎么计算时效起算时间

对“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问的答复是: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时,就可以确立借款人还款的期限,该期限届满之日,贷款人就能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即日起计算。

该答复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并不知道权利何时受到侵害,只有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而没有及时偿还之时,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二、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并在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过短,尤其在民间借贷中,从借款之日计算两年时效,等于限制当事人之间的不定期借贷只能是两年,显然不妥。

笔者在研读之后认为,该观点颇值得商榷。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通说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维护社会民事关系的稳定;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三、便于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如果按上述第一种观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将不复存在。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表明贷款成立之时起,借款人就有履行还款义务,而贷款人也知道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借款次日开始计算。况且,贷款人要保障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催讨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其债权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成为一种自然债权。

另外,《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和《合同法》第64条第项规定关于履行期限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合同之债。例如,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合同关系中,经结算而确定了欠款却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从结算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的理解,也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欠款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则势必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可见,作为借贷之债,就诉讼时效起算而言也不应有例外。不能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偏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使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存在着“有债必还”、“父债子还”等没有期限之债的世俗观念,我们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正确指引而使他们步入法制经济社会。综上所述,约定有还款期限的欠款应当自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应当自借款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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