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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购房优惠没兑现算违约吗?开发商能否阻止业主封阳台的行为?

123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东莞樟木头律师  Tags: 开发商购房优惠没兑现算违约吗,开发商能否阻止业主封阳台的行为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樟木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开发商购房优惠没兑现算违约吗?

  有的人购房是受宣传广告的吸引,而有的人则是受购房优惠的吸引。但在实际购买商品房之后,才发现之前承诺的购房优惠没兑现,那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吗对此,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房优惠没兑现可以向开发商索赔吗

  开发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如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

  从《合同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只要购房者作为受要约人同意了开发商做出要约的意思,开发商的要约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没有以书面形式体现,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楼时,基于销售的需要,往往会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但并不将其口头承诺载人双方的购房合同条款中,或约定得不够明确,事后因未能履行承诺产生纠纷,开发商便开始否定自己当初的承诺,并以业主的要求超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导致购房者无法举证证明开发商当初作出承诺的证据,让购房者的权益最终无法得到保障。

  二、入住发现质量问题可索赔

  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

  在购房优惠没兑现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但很多时候购房优惠都是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因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也无法进行举证,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就有必要将购房优惠明确的写在购房的相关协议中。

开发商能否阻止业主封阳台的行为?

  开放商禁止业主封阳台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该属于无效条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驶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也不能禁止小区业主封阳台而采取私自拆除和停水停电行为。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书上与业主约定,不得对房屋外墙及阳台进行任何更改,不允许自行封闭阳台。但事实上,很多业主入住后,都无视合同约定对阳台进行封闭式改造。那么,开发商将不得更改阳台的条款写进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业主改造阳台的行为属违约吗

  开发商为了保持建筑的协调一致,不允许业主随意改造,但业主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进行改造,这种事情很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应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的约定是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只从其单方面来考虑,应属无效条款。这是因为阳台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当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而业主依法享有专有所有权。业主因居住安全需要封闭阳台,如未损害其他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业主对阳台加以封闭,对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在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和业主的居住利益发生冲突时,业主基于专有所有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业主是否有权封闭阳台暂且不论,物业公司为了禁止小区业主封阳台而采取的私自拆除、停水停电等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不可以封阳台,但物业公司可按照和业主签定的临时公约来对其进行管理。

  为做到小区人性化管理,很多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封阳台了,先加以劝阻,如果劝阻不行,为避免矛盾激化,不够强势的物业公司会默认业主的强封行为,同时也会告知其他业主封阳台要有统一标准;而强势的物业公司会对封阳台的业主进行强拆等暴力解决方式,物业公司的行为肯定是不妥当的,所以业主需要维权只能通过起诉来达到自己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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