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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到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7日 东莞樟木头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一到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樟木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一到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摘要: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十级。...

  摘要: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十级。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一到五级的伤残鉴定标准知识。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一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

  4、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

  2、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

  5、偏瘫或截瘫。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

  2、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

  6、偏瘫或截瘫;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

  2、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

  4、偏瘫或截瘫;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

  6、单瘫;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10、双侧耳廓缺失;

  11、外鼻部完全缺损;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90%以上;

  2、一肢缺失;

  3、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交通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一般来说轻微的交通事故是不需要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但是如果存在人身伤亡亦或是酒精含量检验等情形的则需要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当事人以为查验、判定成果有问题的,能够在规则期限内请求从头查验、判定。具体规则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二日内将查验、判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结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从头查验、判定的请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另行指使或许托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从头查验、判定。

  二、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三、申请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执法人员需要将鉴定事宜交由有权机构,然后鉴定人员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则、流程审理案件。由于该鉴定结果关系着多方的利益,故而若当事人发现鉴定不符合规范,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鉴定存在问题的,能够在规则期限内请求从头查验、判定,交警部门会程序从头查验、判定。为您带来的关于交通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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