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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 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 为个人财产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22日 东莞樟木头律师  Tags: 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 为个人财产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樟木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曾作出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规定:


  一、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 为个人财产

我丈夫是一名军人,我们因感情不和想离婚,请问他的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根据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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